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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关于印发《社会武术教练员技术等级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函

点击数:2752023-10-30 21:45:27 来源: 中国武术协会

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关于印发《社会武术教练员技术等级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武术教练员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武术行业发展,提高武术执教人员的专业技能与教学训练水平,加强社会武术教练员服务和监管,推动武术运动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武术运动发展实际及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社会武术教练员技术等级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函告。
                                                                      体育总局武术中心  中国武术协会
                                                                               2023年10月30日        
社会武术教练员技术等级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武术教练员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武术行业发展,提高武术执教人员的专业技能与教学训练水平,加强社会武术教练员服务和监管,推动武术运动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武术运动发展实际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武术教练员(大众教练员),是指经中国武术协会培训、考核、认定,并进行注册管理,在各类中小学校、武术馆校、俱乐部、组织社团,以及群众性武术活动中从事教学、训练、指导工作的武术执教人员等(以下简称教练员)。
第三条 各级教练员实行统一认证注册、分级管理、动态考核的原则。各级教练员须注册后才能上岗,符合专项要求后才能参加相应各类武术教学、训练和指导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术套路、散打、兵道各级各类大众教练员师资队伍,中国武术协会负责管理的自由搏击、综合格斗、泰拳等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等级标准与条件
第五条 教练员技术等级由低到高分为D级教练员(初级)、C级教练员(中级)、B级教练员(高级)、A级教练员(国家级)4个等级。
第六条 申请获得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者,应自觉遵守中国武术协会各项规定,爱国守法、武德高尚、为人师表,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无任何违背公序良俗和不良从业记录,须年满18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D级教练员(初级)
1.运动技术水平须满足以下条件任意2条:
(1)获得中国武术段位四段及以上技术等级;(2)获得二级武士(二级运动员)及以上技术等级;(3)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武术)三级及以上技术等级;(4)获得高等院校武术专业(方向)专科及以上学历;(5)区县级武术拳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6)系统习练武术项目5年以上或从事武术技术教学训练助教工作1年以上;(7)近3年内,本人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各级单位会员举办或认可的省级及以上武术比赛,至少2次获得一等奖或前六名成绩;
2.了解青少年儿童身心发育特点和运动损伤预防知识,系统的掌握体育训练基本理论知识和武术运动规律、熟悉武术竞赛规则,熟知反兴奋剂知识和要求,掌握武术项目技术训练和锻炼健身指导方法;
3.参加D级教练员培训并通过考核,完成中国武术协会年度注册。
(二)C级教练员(中级)
1.运动技术或训练水平须满足以下条件任意2条:
(1)获得D级教练员2年以上;(2)获得中国武术段位五段及以上技术等级;(3)获得一级武士(一级运动员)及以上技术等级;(4)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武术)二级技术等级2年以上;(5)获得高等院校武术专业(方向)本科及以上学历;(6)从事武术技术教学训练工作5年以上;(7)地市级武术拳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8)近3年内,本人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举办或认可的全国性武术比赛,至少2次获得一等奖或前六名成绩;(9)近3年内,带队至少2次参加中国武术协会各级单位会员组织举办或认可的省级及以上武术赛事活动,所培训的学员5人次获得一等奖或前6名成绩,或20人次获得武术初段位、段前级位称号。
2.系统掌握体育训练理论和武术运动规律、运动防护知识,熟悉武术竞赛规则,系统掌握反兴奋剂知识和要求,熟练掌握武术项目技术训练和锻炼健身指导方法;
3.参加C级教练员晋级培训并通过考核,完成中国武术协会年度注册工作。
(三)B级教练员(高级)
1.运动技术和训练水平须满足以下条件任意2条:
(1)获得C级教练员3年以上;(2)获得中国武术段位六段及以上技术等级;(3)获得武英级(运动健将)及以上技术等级;(4)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武术)一级技术等级3年以上;(5)获得高等院校武术专业(方向)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6)从事武术技术教学训练工作10年以上;(7)省级武术拳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8)近3年内,本人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举办或认可的国际性武术比赛获得2次及以上一等奖或前六名竞赛成绩;(9)近3年内,带队至少2次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举办或认可的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所培训的学员10人次获得一等奖或前6名成绩,或50人次获得武术中、初段位称号。
2.熟练掌握体育训练理论和武术运动规律、康复养生知识,全面掌握反兴奋剂知识和要求,精通武术竞赛规则、武术项目技术训练和锻炼健身指导方法;
3.参加B级教练员晋级培训并通过考核,完成中国武术协会年度注册工作。
(四)A级教练员(国家级)
1.运动技术和训练水平须满足以下条件任意2条:
(1)获得B级教练员5年以上;
(2)获得中国武术段位七段及以上技术等级;
(3)获得国际武英级(国际健将)及以上技术等级;
(4)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武术)国家级技术等级;
(5)从事武术技术教学训练工作15年以上;
(6)国家级武术拳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7)近3年内,本人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举办或认可的国际性武术比赛获得2次及以上一等奖或前六名竞赛成绩;
(8)近3年内,带队至少2次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举办或认可的国际性武术赛事活动,所培训的学员10人次获得一等奖或前6名成绩,或100人次获得武术中、初段位称号。
3.精通体育训练理论和武术运动规律、康复养生知识,深入掌握反兴奋剂知识和要求,精通武术竞赛规则、武术项目技术训练和锻炼健身指导方法;
4.参加A级教练员晋级培训并通过考核,完成中国武术协会年度注册工作。
第三章  培训考核与审批
第七条 中国武术协会是负责各级社会武术教练员各类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统一规范的指导性培训文件,并对会员协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各级教练员培训与考核施行年度计划制,由中国武术协会直接负责组织举办或委托授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体育局武术主管部门、中国武术协会各级单位会员以及符合资质的相关单位(组织机构)组织举办,并严格按照中国武术协会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一)中国武术协会负责所有各级教练员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认证、注册及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组织开展A级、B级教练员培训、考核、认证工作。
(二)获得委托授权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体育局武术主管部门或中国武协一级单位会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C级、D级社会武术教练培训、考核工作, A级、B级教练员初审申报工作,以及各级教练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获得委托授权的各相关单位(组织机构),需在中国武术协会的直接领导组织下,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相应级别社会武术教练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九条 如有个别省(直辖市、自治区)体育局武术主管部门或中国武协区域性一级单位会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可由中国武术协会直接负责,或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临时负责各级教练员技术等级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十条 申报各级教练员技术等级者,必须参加中国武术协会组织的相应级别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理论考核。
第十一条 各级教练员技术等级证书、徽章由中国武术协会统一监制、颁发。
第四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武术协会对各级教练员,按照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年度注册管理制度,各级教练员须每年在中国武术协会注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教练员在取得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后,须按照中国武术协会统一要求定期进行再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继续注册。D级、C级教练员须每两年参加一次,由中国武术协会或各级单位会员组织举办的教练员培训或晋级班;B级、A级教练员必须每3年参加一次由中国武术协会组织举办的培训班。
第十四条 教练员在普及推广武术运动过程中,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当地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从事武术专项技能传授、训练、指导等有偿服务。
第十五条 中国武术协会将于每年度12月份,集中受理各级教练员注册申请,各级教练员应提前20个工作日,在中国武术协会官网填报个人注册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并逐级提交中国武术协会审核通过后,完成年度注册。
第十六条 教练员注册名单将通过中国武术协会官网公布,并提供公开查询。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各级教练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或各级单位会员以及各级体育局武术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相应级别的教练员学习培训与考核,并按规定申请晋升技术等级;
(二)受中国武术协会或各级单位会员以及各级体育局武术主管部门选派,参加相应各级各类武术培训、教学或指导工作;
(三)向中国武术协会或各级单位会员以及各级体育局武术主管部门提出培训工作或教练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可向中国武术协会或各级单位会员以及各级体育局武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参与武术段位制教学、培训和考评活动;

(五)对教练员管理工作中的不良现象进行检举;

(六)对于受到的处罚有进行申诉的权利。

第十八条  各级教练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中国武术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热爱武术运动、遵守武德;
(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廉洁自律;
(三)努力钻研并熟练掌握武术理论技术知识,注重积累经验、总结提高,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四)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中国武术协会和各级单位会员以及各级体育局武术主管部门指派的武术教学工作任务;
(五)服从管理,按规定参加相应技术等级教练员的年度注册与培训考核。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中国武术协会将根据教练员的工作表现和成绩给予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教练员违反职业道德和规范,以及中国武术协会各项管理规定,对武术事业发展造成恶劣影响的,中国武术协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降级直至注销其等级的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与修订权归中国武术协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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